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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枫逸:让农民持久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溧阳房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为制定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前提和基础,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有望作出提高征地补偿数额的重大修改,这将为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铺平道路。

   不过,提高一次性的征地补偿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又缺乏其他基本生存技能的情况下,农民依旧面临坐吃山空的可能。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民因拆迁一夜暴富后,终日无所事事、斗富比奢,很多人因无度挥霍而返贫。同时,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没有了土地作为缓冲,转型农民创业的成本和风险也在悄然增加,一旦盲目投资创业失败,很难从头再来。

   改革开放之初,香港的商人来广东征地建厂,香港人付租金,到现在,该地农民还在受益。

   因此,完善征地补偿不能单纯提高标准,必须改变“一锤子”买卖思维,让农民持久合理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首先,对于城中村和周边村的改造,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划地安置、住房安置等多种安置方法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单一安置方式的局限和缺点;其次,对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农民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享受收益分红。此举不仅有助于失地农民的财富具备造血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在征地之初,我们并无法有效预估土地资本化后的升值收益,对于农民的补偿部分难免存在偏差,而土地入股有利于农民真正参与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公平调整利益分配格局。由于利益相关,荣辱与共,农民也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征地工作以及未来的土地经营。

   此外,还应看到,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一种资源,还是一种生产资料,具有社保功能。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所言,“未来土地制度改革的趋势,是要让失地农民有保障,让农民与土地一起实现城市化”,如何解决农民失去土地之后的培训、就业、社保等问题,也应写入相关法律。厘清相关部门职能,明确相关优惠政策,保障农民“失地不失保,失地不失业”,尽快适应角色转型,更好地融入工业化、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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