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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公租房对劳动者不应设户籍门槛

溧阳房  发布时间:2011-09-26  来源:

  户籍管理这个包袱是多么难以卸下,它不仅仅是“历史遗留问题”,而且是深深地嵌入现实,在现实中划分新的界限。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公租房问题,明确公租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单套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租金略低于市场价格。分配去向、建筑规格、租用价格,几大问题得以明确。

  公租房分配去向,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都包括在内,外来务工人员被纳入,算是新意。虽然仍有“稳定就业”为条件,但纳入公租房分配对象,含意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不再纯属“自谋出路”,政府必须考虑安置。

  外来务工人员权利缺乏,与城市没有联结渠道,由来已久。最早,户口相当于绳索,农业户口就不能到城市里去。随后,农业户口可以到城市打工,但在一些地方随时可能被清退回籍,理由有时是维护治安,有时是保证城市就业,有时是提高城市档次。再后来,清退不再有了,但外来务工人员只在城市打工,获得工资,一切保障政府概不负责。

  近几年,随着城市里生长起来的“第二代农民工”渐渐庞大,政府终于不能继续无视外来务工人员,不再能以僵化的户籍来切割社会管理的边界,由此而不能不对其提供若干服务。于是,有了“新市民”的称呼,“居住证”的开放。

  这大概是农民工待遇上简略的进步史。现在,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也不能完全无视,需要给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分配公租房。

  不过,公租房对三种分配对象还是区别对待的。原属城镇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收入为标准,需要中等偏下收入,好理解。而新就业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划分,意味着就业与务工有着不同的属性。就业不是务工,务工不是就业,何谓务工,何谓就业,由身份而非职业状态决定。

  新就业人员无房可有获得公租房资格,外来人员须稳定务工,这就是说新就业人员理所当然应享城市服务,而外来人员不是。新就业人员无房,与外来务工人员职业稳定而且无房,待遇等同。两下对照,意味丰富。它可能是说新就业人员一定会就业稳定而外来务工人员往往就业不稳定,也可能是说在政府看来新就业人员就业稳定不稳定无所谓,而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很重要。新就业人员是纳入城镇管理的人,既被认定为城里人,政府必须解决其基本保障,而外来务工人员是否获得基本保障,视其能否作为城市的稳定贡献者。总而言之,身份划分的后面,仍然是户籍管理。

  说出户籍管理这个背后的机关,并非指向户籍管理的部门,也不是指向户籍作为社会管理基础构件的做法,而是说明户籍管理这个包袱是多么难以卸下,它不仅仅是“历史遗留问题”,而且是深深地嵌入现实,在现实中划分新的界限。

  接下来要谈的,是拥有公租房分配资格与实际获得公租房之间的距离。普遍地说,虽然公租房正在成为保障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很多信息表明地方政府并无太大的兴趣,因而保障房建设虽是命令频发,进展迟缓,而且保障房名目之下,类型复杂,企业集体宿舍、机关事业单位集资房,都用以充之。由是,就算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获得保障房的机会也较为欠缺,新就业人员能够分得一杯羹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外来务工人员就更难了。

  保障房包括经适房和公租房等基本样式。从报道看,经适房因福利重大,屡现分配不当;而同时各地又有经适房因开发利润不高而质量低劣的问题。现在,又有报道称多地出现为缓解资金压力将公租房私有化的现象,可见公租房的开发利益,更低于经适房。这就预示着公租房将会比经适房更缺建设积极性,无房者获得公租房的机会降低,而且私有化一旦成风,那么公租房将无法形成退租机制,运转也将不灵。

  公开有压力,不敢、不愿公开则是无力。改革有风险,但不改革就会有危险。

  广东省省长黄华华谈政务公开,称政务公开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广东省会以持续不懈的努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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