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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分配公平是保障性住房的本质要求

溧阳房  发布时间:2011-09-14  来源:

  今年以来,保障性住房建设在全国迅速升温,成为党和政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但与此同时,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的现象屡见不鲜。

  北京兴康家园有一半左右的房子被违规出租;福建宁德市华庭小区入住率不足20%;安徽省电力公司“集资房”中相当一部分是双拼别墅……

  有媒体用“乱象丛生”来形容这一现象。在一些地方,由于分配不公,“民心工程”变成了“民怨工程”。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相比,建设质量、使用功能上没有差别,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供应对象。

  国家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改善困难人群的居住条件,实现社会公正。分配的不公,会使保障性住房建设偏离这一初衷,形成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侵占,损害社会和谐。

  保障性住房建设在土地、资金、税收等方面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动用了众多的公共资源。分配的不公,导致一部分利益群体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消耗和剥夺。

  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具有主导地位,分配不公会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在政府,政府部门必须制定公正严格的认证规则,并切实把好关。保障性住房方面的腐败,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些公务人员的权力寻租。

  令人讶异的是,一些地方的规则制定体现的是某些权力群体的利益,而非社会公众的利益。浙江苍南县规定,限价房销售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和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不可否认,党政机关中也存在家庭困难的群众,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绝对不是困难群体,更不是突出困难群体,其困难个体的占有率要大大低于社会公众。

  当规则的制定者成了规则最大的受益者时,体现的就是公权私用,“执政为己”,而非执政为民。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不公,使得真正困难群体只能享受制度上的“被保障”,形成新的不公,与党和政府的目的背道而驰。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不公,会扰乱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为社会困难群体。保障性住房是对普通商品住房必要、有益的补充。分配的不公会模糊两种不同性质住房的供应对象,由于价格上的巨大差异,会导致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混乱。

  分配公平是保障性住房的本质要求,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体现这一本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管重罚,避免保障性住房成为一些人牟利的工具,让真正的困难群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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