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公积金建保障房条件放宽 负责人称:放贷风险增加

溧阳房  发布时间:2011-06-27  来源:

  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出台已近一年,但参与试点的28个城市依旧进度缓慢,实际下发的贷款非常有限。据报道,这样的局面可能在今年7月出现改变,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6月初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各地经过调整的申请公积金贷款保障房项目多已获得认可,贷款的发放可能在七八月份迎来高峰。

  去年8月,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等七部门发布研究决定,确定全国28个大中城市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目前看来,试点城市利用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房之所以进展缓慢,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建设主管部门对放贷条件要求十分严格,比如在兰州,住建部要求申请贷款项目必须“四证齐全”,发放贷款的项目必须是经济适用房,不得有其他类型住房的混建模式。由于各地保障性住房中多种保障性住房混建模式较为普遍,一般是户型好的当经济适用房卖,差一些的用作廉租房或公租房,这类项目往往不符合公积金放贷的条件。

  为打破僵局,各地政府和住建部都向中间走了一步——前者对保障房项目进行调整,有的将项目设计做了全盘更改,有的将原计划中的廉租房调整到其他地方,改为纯粹的经济适用房;住建部则开始考虑放宽对保障房混建模式贷款的要求。一方面是保障房项目的规划设计逐渐向公积金放贷条件靠近,另一方面,保障房项目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又有所放宽,两个方向运行的结果,公积金贷款发放可望越来越容易,数量也将越来越大。

  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难题,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保障性住房提供资金支持,是一个“近水解近渴”的思路;公积金放贷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将为保障房建设引来更多的“近水”,对于解决“近渴”更加有利。然而,任何贷款都有一个有效防范风险的问题,去年住建部对公积金放贷规定十分苛刻的条件,其重要考虑之一也是为了防范风险,而今,为了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力度,不得不放宽公积金放贷的条件,这样做的结果,会不会忽略了对放贷风险的控制呢?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实际上,上世纪90年代,国家力推“安居工程”建设之时,也曾动用过大笔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但至今仍有上百亿的资金未能收回。正是基于对未知风险的顾忌,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支持保障房建设颇有疑虑,一名官员说得很实在:“类似公租房、廉租房项目,商业银行都不敢贷款,我怎么敢贷?”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人担心放贷风险,不敢轻易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会影响和妨碍当地的保障房建设,从根本上讲,却是对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安全高度负责的表现。要辨析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厘清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增值收益应当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可见,用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超出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使用范围——虽然《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用于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但这与直接放贷用于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其他保障房建设,是有根本区别的。

  说到底,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广大职工所有的“私产”,公积金贷款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共财政投资,既不应轻易动用,更不能无视放贷的风险。从长远看,为弥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缺口,不能只是盯着住房公积金这一块“肉”。与基本医疗服务、基础教育服务一样,保障性住房建设也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是各地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所需资金理当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如果存在资金缺口,第一要追加公共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在“三公”消费等方面减少开支,足以支撑这种投入力度),第二可以发行专项债券,第三,应将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转移”为保障房建设资金,将政府在商品房市场获取的部分收益用于保障房建设。

  鉴于住房公积金与保障房建设之间的尴尬关系,读到“公积金建保障房放贷条件有望放宽”的新闻,不免让人感到某种复杂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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