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331万元的花园洋房,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找到了买家,合同都签了,可卖家不愿意卖了。中介公司这下不乐意了:“这单生意算是白做了。”
2010年8月,市民朱先生要卖名下的一套中华坊花园洋房,重庆晟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城公司)挂出了出售信息。市民张先生看中了这套房,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决定以331万元的价格成交。
买卖双方、晟城公司签订了三方合同。三方还约定,如果因卖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则要向买方支付违约金33万元,并支付中介6万元违约金。
就在买家等着办手续的时候,朱先生不想卖房了。张先生一打听,得知卖家认为房价涨了,才不卖的,一纸诉状到了渝北区法院,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当年底,经过渝北区法院调解,买家张先生放弃了买房打算,卖家朱先生退还2万元定金,并补偿14.5万元的损失给买家。
第二年初,晟城公司得知消息后心有不甘,“这单生意算是白做了。”多次和卖家交涉无果,晟城公司一纸诉状起诉到渝中区法院,要求卖家支付6万元违约金。
同年11月,渝中区法院审理后判定朱先生支付中介3万元违约金。
朱先生不服,向市五中院上诉,一是称卖房是妻子签的字,自己是房屋产权人,房屋买卖协议肯定无效。二是当初约定首付款84万元,晟城公司没有及时交钱给自己,是中介公司违约在先。
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朱先生的妻子代丈夫签字,朱先生并未提出异议,应属有效。朱先生单方违约在先,理应承担违约金。另外,晟城公司并未全程做完居间工作,如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等。
市五中院终审判定,由朱先生酌情向晟城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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