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曾金峰(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女士:2011年7月我与开发商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已付完全部房款,等着开发商2012年10月底交房,办理两证。但前两天我去实际看房时,却发现开发商将施工队安排住在我的房子里。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将施工队搬离?
曾律师:暂时不可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虽然你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因未办理两证,你并非该房产的所有权人。2、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未到,你也无权要求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使用。3、如果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房屋内有损毁或其他情形,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程先生:我是徐州人,2011年3月1日与南京一家公司签订了购销协议。协议签订当日,我就预付了第一笔8万元货款。根据协议,该公司应在收款后三天内安排发货,但直至2011年7月28日我才收到第一批货。请问如果现在我要求对方赔偿我的损失,是不是要去南京起诉?
曾律师:你可以在你方所在地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南京公司送货至你方所在地,据此,你可在你方所在地起诉。
9月18日上午9:30-11: 30 下午1: 30-3: 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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