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州商品房销售下月明码标价 实行一套一标价

溧阳房  发布时间:2011-05-22  来源:
广州商品房销售下月明码标价 实行一套一标价



  注: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5月1日起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此基础上,广东省物价局新修订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下称《规定》),要求从6月1日起,全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均须明码标价,违者将可能被处以5000元罚款。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价部门的处罚会更重。

  中介卖二手房也要明码标价

  根据《规定》,广东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此外,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原则上也要参照新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捂盘”。

  《规定》特别强调,卖房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公示价格、收费等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商品经营者要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同时,在销售过程中还要明确标示房源的销售状态,即标示已销售或未销售。对于已销售的房源,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其实际成交价格。

  代收代办服务标明自愿选择

  在销售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除了要标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其基本情况外,还要标示房地产项目概况、当期销售楼盘概况、代收代办费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其他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使购房者更多地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具体房屋的相关情况。

  新《规定》重申,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代收代办费用,要标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等内容。同时,代收代办服务应当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价格欺诈罚款力度可能更重

  《规定》要求了“四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省物价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可以处以5000元罚款;进行价格欺诈的,“罚款的力度可能更重”。

  省物价局表示,将组织商品房经营者进行政策教育培训,同时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查处不规范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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