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商品房明码标价一套一标 二手房也要参照新规定

溧阳房  发布时间:2011-05-22  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下月施行

  本报讯 (记者叶卡斯)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机构也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广东对原《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全面施行。

   二手房原则上也要参照新规定

  据介绍,《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主体,除原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机构也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主体。

  此外,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原则上也要参照新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要实行明码标价

  《规定》明确,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即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商品房销售时,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同时,在销售过程中还要明确标示房源的销售状态,即标示已销售或未销售。对于已销售的房源,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其实际成交价格。

   卖房要公示价格、收费等相关信息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经营者要按规定通过《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在销售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除了要标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其基本情况外,还要标示房地产项目概况、当期销售楼盘概况、代收代办费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其他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

  《规定》重申,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代收代办费用,要标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等内容。同时,代收代办服务应当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严禁价外加价、价外收费及价格欺诈等行为。

  《规定》要求,商品房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进行销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对商品房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及相关信息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价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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