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对下列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监测:(一)农副产品;(二)工业生产资料;(三)农业生产资料;(四)能源产品;(五)汽车等机电产品;(六)房屋买卖、租赁和土地出让;(七)医疗、教育、客货运输等服务;(八)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制定应急监测预案,明确预案启动和解除条件、工作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应急监测期间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和建议。
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定点单位,开展常规监测。价格主管部门与定点单位可以签订协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定点单位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属于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的;将价格监测信息用于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以外的其他目的的。
《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近日以政府令形式颁布,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北京首次明确价格监测制度,旨在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决策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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