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3日专电 杭州市政府近日出台《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公租房承租中出现骗租等违规现象,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的行为将被通报给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该《办法》列举了七项违规行为: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四,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六,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七,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承租人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二,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三,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按规定,对违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对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自取消其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5年内不再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租房的,也是5年内不再具有申请资格。
该《办法》还强调指出,用人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房管部门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在媒体上曝光;公租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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