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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致房产交易终止 市民10万定金被扣

溧阳房  发布时间:2011-10-20  来源:网易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10月19日电(记者关操)海口“限购令”出台已有近8个月的时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给海南房地产市场带来了巨大影响,同时也为海南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但在这8个多月的时间里,海口市民万女士则因为一桩房产交易心急如焚。
  
  近日,网友“不平则鸣”在人民网海南视窗“百姓声音”栏目中投诉称,自己于2011年1月份与海南阳光百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慧远·美林谷认购书》,前后预付了50万元并准备办理按揭手续,但随后“限购令”出台导致房产交易无法继续进行,而自己试图索要预付款,却被开发商公司告知需要扣押款项。
  
  10月18日,记者联系了当事人万女士了解到,从2月份“限购令”出台开始,自己便联系开发商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直至今日,不仅房产无法购买,甚至连预付款都无法索回。
  
  万女士说,自己于2011年1月10日签订《慧远·美林谷认购书》,付款方式为由海南阳光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购房款2599584元人民币,随后,自己分别于2011年1月10日向海南阳光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于2011年1月25日支付40万元,合计50万元,“当时我由于资金紧张,未能一次性拿出首付款,于是也与开放商公司商议延后付清,也得到了开放商公司的允许,并表示可以延期到春节之后付款”,她说。
  
  “没想到限购政策出台了,由于我家庭已经拥有2套以上住房,属上述限购令规定的限购对象,又不能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我与海南阳光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交易因国家发布新的政策无法继续履行”,万女士表示,当时自己便于开发商公司商议如何解决,无论是通过按揭还是一次性付款,都需要解决“限购”的问题,但开放商公司却无法做出书面承诺。
  
  “于是我就开始要求开发商公司退还我的预付款50万元,但对方却要求从中扣除10万元的定金”,万女士说,房产交易终止是因为国家的政策出台导致的不可抗拒因素,开发商公司并没有依据扣除定金,而且现在房产增值了,自己就是想要购买这套房,开发商公司是否就能为自己办理房产证呢,那国家限购的法律是否还有效呢?
  
  “260万的房子加上装修,300万的房子,我又怎么会放心把户主写上别人的名字,那不也是钻法律的空子么”,她说。
  
  


  


  
  对此,开发商是如何回应的呢?
  
  10月18日,记者来到位于海口市美林路的慧远·美林谷售楼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
  
  他说,万女士的购房行为确实在海口“限购令”出台前,同时也预付了50万元,其中10万元为定金,但由于万女士提出一时间拿不出首付的钱,公司方面便同意万女士延期付款,但直到“限购令”出台,万女士仍然没有把款项付清。
  
  “因为她得个人原因,导致办理按揭手续的延迟,从认购到限购政策的出台,中间也经过了很长时间,给开发商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该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慧远·美林谷楼盘热销,万女士所购的房产也是多人有意购买,对于万女士未能及时付清购房款,公司方面也一再作出让步,期间万女士也表示通过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购买,但最终都未能成行。
  
  “最终限购政策出台,万女士便要求退还定金,不再购买我们的房产”,工作人员表示,其实万女士购买的房产当时价格也比较低,现在也有一定的增值,万女士如果诚心购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成功购买,但现在其执意要退还定金,那就等于把所有的损失都压到开发商的头上,按照《认购书》中的条款,开发商有权利扣除定金。
  
  记者根据万女士提供的《慧远·美林谷认购书》了解到,《认购书》中明确写有定金10万元以及按揭付款等情况,同时对于定金是否退还的情况也有条款规定。
  
  《慧远·美林谷认购书》认购条款第二条规定:如认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首期购房款,则视为认购方自动放弃认购权,出售方有权对其所认购物业进行处理而不另行通知,已付定金不予退还。

  《慧远·美林谷认购书》认购条款第四条规定:出售方通知认购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认购方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出售方售楼处办理相关手续。如延期超过30日,出售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定金作为认购方违约金不予退还。认购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未被批准或未被足额批准的,应在银行回复不准予贷款并通知认购方之日起(7日内),与出售方办理转换为一次性付款方式(或补足差额方式)。逾期不办理,可视为认购方毁约,出售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房,定金作为认购方违约金不予退还。

  
  《慧远·美林谷认购书》认购条款第五条规定:在双方签订《慧远·美林谷认购书》后,出售方若因非不可抗拒力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的,则双倍退还所收定金给认购方,同时本《慧远·美林谷认购书》自动作废,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因不可抗拒力致该物业不能出售的,双方免责,出售方退回所收定金。
  
  目前,双方已将此事诉诸法院,并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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