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9月28日下发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房的覆盖面要达到20%左右。该意见指出,对完不成保障房建设任务的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监察部将对负责人进行问责。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保障房建设是国家保障低收入阶层住房需求的民心工程,是平抑房价、治理畸形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举措。此次出台的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既清晰具体地提出了各项扶持政策,也措辞强硬地点出了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更强调了保障房公平分配以及退出机制的重要性。尤其让人眼前一亮的规定是:地方政府若完不成保障房建设任务,则不能进驻新的办公楼。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民居局促和办公楼豪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尤其是那些百姓生活水平还不高的贫困地区,每每冒出仿照“白宫”建设的办公楼,让人颇感气沮。这条把保障房和新办公楼挂钩的“军规”,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对那些只管自己宽敞明亮、不管他人立锥无地的官员来说,或许会在此压力下按照先人后己的思维方式做好此事。
对于某些热衷于“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来说,大建保障房不如快上商品房有利可图,因而其积极性总是不高。指导意见“对症下药”,明确提出了五项政策:确保用地供应;增加政府投入;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加大信贷支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这等于是要求政府出钱出地、银行出贷款、财政减免税收,集中力量于保障房的建设。而且,指导意见不但给地方政府下达了筹钱给地的任务,而且有惩戒条律相伴随,不能完成任务者要被问责。一边给出主意,一边宣示纪律,两头发力当能有效提高保障房建设的效率。
应该注意的是,在国家三令五申推动保障房建设的大背景下,有些地方先则动作迟缓,不能跟上国家要求的建设进度,后则为了进度而不择手段:要么是没收违建房当作保障房,像变魔术一样一夜之间完成任务;要么是缩工期、减程序、萝卜快了不洗泥,在短时间内建起一排排令人无法放心居住的保障房。保障房不同于商品房,其房价有所限定,或者以租金作为回本来源,这就决定了其总投资有限,参与各方的利润空间有限。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加强监管,保障房很可能成为某些无良开发商和建筑商偷工减料、牟取暴利的主战场。因而,地方政府于保障房建设负有双重责任,既要保证速度,更要强调质量。如果保障房建好了,却在几年之后成为安全事故频发的重灾区,则会形成住房需求得到保障、住房安全毫无保障的局面,保障房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毫无疑问,国务院下发的指导意见是顺民意、得民心的,地方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把其中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低收入阶层建起遮风挡雨的广厦万间。当然,如果真的有人拿国家政策当耳边风,对保障房建设依然漫不经心,则指导意见中所列的问责条款必须发挥作用,明正典刑,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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