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质工程,树企业形象”,工地大门的标语形同讽刺
虽已封顶,但门窗尚未安装
拆迁已三年,一百多户居民尚未能安居,有关部门如何能安心
房子拆了三年,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唐卫兵至今还住在租来的房子里。虽然已经拿到了安置房的钥匙,但他怎么也高兴不起来,2009年11月他就该拿到房子,但这一晃就过去了近两年。这两年的时间里,老父过世,孙子降生,而唐卫兵,没有一天不是在焦虑不安中度过。
不过,相比那100多户还没拿到钥匙的村民来说,这样的煎熬已属“幸运”。他们何时才能拿到房子,还是个未知数,因为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的官司正打得不歇火。
据记者调查,淮安市钵池山安置小区四期工程的31幢安置房被总承包商全部转包了出去。14幢已经交付,9幢正在查验,还有8幢因为工程款纠纷,分包商拒绝交付。
安置房为何令人不安?非法转包、监管缺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山小区折射出安置房建设乱象。
房子拆迁三年
如今还在租房
9月1日,天热异常。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小区的一处民房内,50岁的唐卫兵焦躁不安。“何时能够入住新房?”自从房子被拆除的那天起,焦虑就一直盘桓在唐卫兵的心中。
唐卫兵是原钵池山乡吕庄村一组的村民。2008年6月27日,因为建设需要,他和其他村民一道,房子被拆迁。按照约定,2009年11月份他就该住进安置房,可是这么一等,已经过去了快两年。
村民们选择的安置方式大都是以面积换面积。唐家被拆掉的房子面积大概300平方米,他可以拿到3套房子。“我选择的是D7号楼1单元201、204、205室3个房间。”
汕头小区,虽然名为“小区”,实际上却是一排排的二层民房。唐卫兵租住的房子,一楼有两间房。唐卫兵夫妻俩住一间;儿子儿媳妇和刚出生的孩子住另外一间,楼上居住的是房东。刚搬迁到这里过渡的时候,唐卫兵的父亲还健在。“地方实在是紧张,没办法,我们夫妻俩就住在二楼的天井处。”
2010年正月,老父去世。按照淮安当地的习俗,老人去世后,适龄的后辈100天之内若不结婚,就得等到三年后。
本该早就住上安置房的唐家只得给儿子办了喜事。“儿子结婚后,后来儿媳妇怀孕了。这边的习俗忌讳将孩子生在别人家里,并且不满月不能回。只好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才回来住。”
记者想看看当年拆迁安置的合同,唐卫兵说,也没什么合同,就是口头约定:2009年11月份可以拿到钥匙。
约定的时间已经过去,唐卫兵有点急了。开始四处打听情况。“多次去村里、乡里询问情况,但对方都说再等等,再等等。这一等就是快两年的时间。”
有的时候,失去耐心的唐卫兵,还会到未来的新居看看。汕头小区就在钵池山小区的东面,走路的话,也就几分钟的距离。但是每次去,都看不到什么新动静。 “2009年底的时候基本上已经封顶,门窗还没有装。前不久去看,还是和当时差不多。”唐卫兵说,推进的速度实在太慢,不知道中间出了什么问题,但也没人出面对此作出任何解释。
“2008年拆迁后,当年的拆迁过渡费是每平方米4元;2009年标准是8元,2010年是12元,2011年是16元。每半年能够拿到一次过渡费,都是乡里办好给村里,最后下达到村民小组,拿的是支票。”
“说是这几年过渡费的标准逐年有所提高,但大家至今拿到的还是每平方米4元。乡里的解释是,等拿到钥匙后,统一按照确定的标准,一次性补齐所有年度过渡费的差价。”
今年8月16日,唐卫兵终于拿到了钥匙,但是他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至今耿耿于怀的是:父亲临死都没能住进新房。
同样是钵池山乡吕庄村村民,姚万斌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2008年6月25日,姚家90多平方米的房子被拆迁。姚万斌选择的是安置小区D14号楼2单元204房间,面积为101平方米。他表示,当年约定 2009年年底就能拿到新房钥匙。“前几天去看,房子门窗都还没有装,四下都被围堵起来了,也看不到里面到底是什么状况。”
在汕头小区一处不到10平方米的小房子内,姚万斌抽着闷烟说,“到现在为止,我都不知道找谁!”
这处房子是姚万斌的栖身之所。“家里共有4口人,其他人都在外地打工。就我一个人住在这里,做环卫工人。”吃住就在这样一个局促的环境中。地上还堆放了不少捡来的矿泉水瓶和饮料瓶。
看到别人拿到钥匙了,姚万斌很焦急。每次到乡里问,答复都是,“回去等通知。”姚万斌称,过渡费拿到手的是每平方米4元,说拿到钥匙后才统一结算。
房子已经封顶
分包商拒交付
9月1日下午,在钵池山安置小区4期西门,有一块大牌子,上面写有“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钵池山小区4期工程,由淮安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字样。门口左右两侧,分别有5个大字,“创优质工程,树企业形象。”
工程概况的一块牌子上显示:该4期工程建筑面积为129000平方米。结构是混合结构,层数为6层。但是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的地方均显示为空白。
从西门进入,一大块空地上杂草丛生。据了解,这里是钵池山安置小区的5期工程,但迟迟未建。不远处有两处二层平房,门牌上写有E区段等字样,这里正是钵池山小区4期工程项目部的办公地,但项目部负责人并不在现场。
4期安置房紧挨着项目部,但全被围墙围了起来。在外墙外观看,几幢房子已经封顶,但是窗户还没有安装。
在项目部跟前,记者见到了张伯山。张是淮安市楚州区南马厂乡村民,从事个体工商。据他介绍,4期安置房共有31幢,其中D区段C6、C7 、D16、D17号楼的桩基、土建、安装等各项内容均是由他和弟弟张伯海一道承包的。
张伯山说,自己兄弟俩和宏达公司钵池山四期工程项目部签订了联合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他以每平方米730元的费用以包干方式承包该区段的工程施工。
据有关资料显示,该区段工程住宅面积为15696平方米。张说,当时协议签订后,他立即组织人员施工,但是期间闹得很不愉快,自己兄弟俩被套了进去。
张声称,目前宏达公司还拖欠自己工程款。“房子其实早就可以交付使用的,但是后期扫尾工程因为资金结算问题,无奈被搁浅了下来。宏达公司拖欠我的工程款,我不可能把钥匙交出去。在这几幢楼的建设当中,相当一部分资金都是自己垫的,房子交付后,工程款要不来怎么办?”
朱宗慧也是4期工程的分包商之一。一份2009年2月9日他和项目部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书显示,朱宗慧承包的是E区段18、19号楼。工期为232天。合同价款时每平方米是730元。
赵来成也是一名分包商。据他介绍,2009年年初,宏达公司委托张赤明、徐向阳、朱其超三人负责钵池山安置小区项目部。“我后来和朱其超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730元,另外每平方米设立的监督奖励是20元。如果工程质量好,对方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将这部分款项予以返回。”
当时,市场上的建筑材料、人工成本相对较低,测算下来,基本上还能赚点钱。“3月份谈的,4月份签订协议后进场。我承包的是D12、D14幢。房子一共6层,另加一层地下室。”赵来成说。姚万斌的安置房正位于他分包的D14幢。
工人遭遇欠薪
闹到市政府
“进入现场施工后,宏达公司的款项一直不能到位。”赵来成称,无奈之下,他以4分的利息借了高利贷来解决工人的工资。“资金投入后,无法脱身了,只能硬着头皮做下去。”
朱宗慧称,他也有类似的遭遇。多次找项目部要钱,但未有结果。
事实上,这个时候,因为合同纠纷引发的矛盾开始加剧和升级,波及到了工地上的建筑工人。2009年8月20日,不少工人由于拿不到工资,情绪开始出现了波动。
8月22日,工人们堵了翔宇大道,并闹到了市政府。
8月24日,大量的工人开始到开发区管委会信访,反映工资被拖欠的问题。
朱宗慧称,当时去反映问题的农民工有上百人。最后,警方出面维持秩序。开发区管委会也出来通知项目部,让各个承包人给各自的工人造工资清单。“钱后来是财政拿的,由法院、建设等部门一起给农民工发放工资。当时发了好几天,给4期8个分包商手下数百名工人发了好几百万元工资。”
矛盾似乎暂时被解决了。
董玉宏曾承包钵池山安置小区4期工程B区的6幢房子(后董因故退出该工程)。董玉宏称,当时合同签订后,自己一直按时施工,而宏达公司却并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先后垫付400余万元。
“由于之前签订的合同一直由宏达公司保管,后宏达公司称合同被盗。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却被一直拖延。”董玉宏说,“我不能再继续垫资施工了。当年8月份,工程就停下来了。”
农民工信访后,4期工程推进得非常缓慢,开始时断时续。朱宗慧告诉记者,“工程从那个时候开始,我承包的两幢楼建设停了下来。”
从那个时候起,朱宗慧开始雇人看守工地,一方面防止有人偷东西,另外一方面防止宏达公司的人进入。
经过协调,2010年3月份,朱宗慧承包的2幢房子封顶。但是此后几乎没有进展。
9月1日下午,记者在小区看到,E区段18、19号楼的门窗依然没装,还剩一些后续的扫尾工程。“他们不给钱,我不能交钥匙。一旦交了钥匙,我到哪里去要自己的工程款?”朱宗慧说。赵来成、张伯山兄弟等人也是这样的态度。
一审判决
分包商退出小区
由于工程款的纠纷,安置户们苦心等待的交付,就在分包商和宏达公司的矛盾当中,被无期限了拖延了下来。
今年年初,矛盾进入了法律解决渠道。宏达公司作为原告,将朱宗慧等人告到了法院。
宏达公司诉称,作为4期的合法承建单位,为落实施工任务,当时在不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联合施工协议,将工程E区段18、19号楼承包给被告朱宗慧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固定价,原告依照约定价款支付了绝大部分的工程价款。在工程进行到扫尾阶段时,被告强迫原告提高工程结算单价,原告无法接受被告要求,被告拒不开工,导致涉及广大拆迁安置户的钵池山4期工程无法按时交付,严重危害政府形象和广大安置户的利益。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无果,原告见拖下去后果严重,在保全了被告施工节点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施工。被告明知联合施工协议无效,强行阻碍原告施工,被告承包的工程一直处于人为停工状态。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无效、终止合同履行、被告退出工程场地、结算工程价款。
而被告朱宗慧认为,工程价款尚未结算清楚,只有将工程款结算完毕后,才会退出场地。
根据法院查明:2008年10月28日,宏达公司与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钵池山安置小区四期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约定钵池山小区4期工程31幢住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以及配套工程的实施由原告宏达公司承包,开工日期是2008年11月16日,竣工日期是2009年8月6日。
2008年11月10日,原告以宏达公司钵池山小区4期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告朱宗慧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将E区段18号楼、19号楼,以每平方米730元的造价承包给朱宗慧。
目前,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只余部分屋面防水、水电安装、门窗安装等工程尚未完成。因原、被告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产生分歧,被告对未完工程未作施工。
2011 年4月6日,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对淮安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宗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朱宗慧应在判决生效3日内退出钵池山安置小区E区段18、19号楼施工现场。
同日作出判决的,还有宏达公司与张伯山、张伯海兄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分包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