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最引人注目的规定是关于开发商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具体处罚标准。《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一公布,舆论就对这个处罚规定表示非常不满,认为处罚太轻,其中以马光远博士的观点最具代表性。马先生以“哄抬房价,罚酒三杯”为题,发表了长篇评论,将该规定定性为“貌似处罚、实为奖励”,并呼吁加重处罚。
值得思考的是,持马先生这样的立场与观点的大有人在,社会主流观点似乎都是这么看的:如果加重处罚,提高违规违法成本,而不是轻描淡写,不痛不痒,一定能达到效果,房地产市场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像匹脱缰的野马。
不过,一个简单的道理告诉我们:奖罚分明要建立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如果缺乏这样的前提,再重的处罚也会雷声大雨点小以致无济于事。原因在于:其一,无端重罚,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让执法者无从下手;其二,不合事理的处罚规则本身一定存有漏洞,容易让人抓到把柄,更容易让人钻空子。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处罚规则为例,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乍一看,对于富得流油的开发商与暴利累累的房地产企业而言,1到3万元的处罚当然是不起眼的,再加个千倍也不算多。可问题在于上述处罚条件中,有些模棱两可,界定困难,比如囤积土地;有些貌似违规犯戒,实则无关痛痒,比如捂盘惜售;有些甚至是无中生有,比如哄抬房价。这样一来,惩戒对象似是而非,政策界限模糊,拿捏的空间大,最终会使得政策执行的效果大打折扣。
比如囤积土地,从近几年房地产价格飙升的趋势里,我们看到了地价飞涨,看到了一些企业因为土地而赚钱的事实。因此,打击囤地,好像打中了“七寸”。但大量的事实表明,一方面,房地产商故意囤地,依赖卖地赚钱的现象并不多见。大多数土地没有及时得以开发,是由于存在一些客观原因,而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土地供应方——政府,而不是房地产开发商。另一方面,表面上,这些年来房地产市场火爆,为开发商赚钱提供了大好机会。房地产商要风有风,要雨有雨,处处得心应手。但对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他们从不敢怠慢,也不敢有“稳坐钓鱼台”的放任心理。在竞争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开发商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加大开发力度,加速资金周转,以便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场机会。因此,囤地不是一个好选择,不是开发商的意图所在,不可能成为常态的盈利模式。有了这样的前提,打击囤地几乎就变成了“隔山打牛”。这样的政策因缺乏普遍的针对性而显得虚无缥缈,自然也就难有用武之地了。
再以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为例。房价飙升,开发商不仅赚得盆满钵满,还经常耍点小花招。这给市场印象深刻,成为打击的由头。但是,这样的小花招对房价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根本不起作用,不过是价格上涨的具象化表现形式而已。房地产销售有一个自然过程,不是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小商品买卖。对于大型小区而言,分期开发、分批次销售是业内常态。因此,如何定义捂盘惜售,从技术上讲,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不容易有一个客观准确的认定标准。再者,房地产商充分利用有利时机,抓住市场需求旺盛的机会而适当调控销售节奏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也是合情合理的。理论上,捂盘不售要承担卖不出去与而后价格下跌的风险。而哄抬价格也要承担一系列相应的不利后果,包括信誉损失等。本来是风险与收益自动平衡的事,我们只看到了对开发商有利的一面。因此,打击捂盘惜售与哄抬价格这样偏向性的政策缺乏客观稳固的根基。
再以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为例。商品买卖明码实价,是基本规则,也是达成买卖的重要前提。对于房地产而言,由于本身的特殊性,诸如楼层、朝向、面积大小等,每套房的具体价格差别很大。因此,开发商一般只标明起步价、楼层加价规则、朝向系数等,没必要标出每一套的具体价格。而其他包含在房价内的税费,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商不可能从中做手脚。至于这些之外的价格小浮动,大体上不过是促销优惠的小手段而已,旨在激励销售员的积极性以催促客户尽速成交。因此,完整来看,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决定有一个较一般商品要复杂得多的过程。如果每套房在交易之前要标明具体价格,只不过是让开发商将定价工作前移,对于房屋价格高低本身并不会有什么实质性影响。退一步说,如果开发商想玩猫腻,作为一般消费者,你也难以识别其中的陷阱,看不出道道来。因此,表面上要求严格,可谓严刑峻法,实质上只是些花花草草,这样的政策执行起来问题一大堆。正因为这样,处罚只能挠痒痒。据媒体报道,6月24日,有关部门对8个城市50多个在售楼盘进行明码标价情况检查。其后,对12家开发商开出罚单,总共罚款360万元,平均每家30万元。这笔总罚款不够在一线城市买一套地段好的房子。
因此,有效的政策一定是合情合理的政策,一定有一个遵循经济规律与市场逻辑的基础。如果没有这样的基础,那么即使政策再严厉,也会徒有其名而流于形式。在这样的条件下,鼓吹重罚,实际上就是鼓励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的非法行政与粗暴行政,乃至作奸犯科。这样的处罚也许可以震慑开发商,但这样的整肃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以另一种方式在别的地方泛滥。
正是由于一些政策非常表面,不得要领,并没有给重罚以足够的底气,所以,政府只好两面讨好:不能不罚,也不能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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