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溧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溧建〔2011〕68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江苏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常房发〔2011〕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我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及分支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机构设立备案方面
1、是否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2、是否具备建设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二)人员资格注册方面
3、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具备三名以上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房产经纪人;
4、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是否具备两名以上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房产经纪人;
5、是否将经纪执业人员提交工商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内容在经营场所明示;
(三)经营执业行为方面
6、是否超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7、是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8、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由房地产经纪人签名;
9、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相关房地产价格信息、价格举报电话;
10、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超标准收取权证代理费和房屋租赁代理费等违价行为;
11、是否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以赚取差价;
12、是否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13、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是否已尽到审查义务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14、是否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中介费;
三、检查方式
由市住建委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市发改委成立检查工作组,在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通过查台账、看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开展检查。
四、检查步骤
本次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检查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前)。成立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住建委),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组成员,并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全面检查阶段(8月10日—8月31日)。检查组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逐个进行现场专项检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照检查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填写自查报告表(详见附件)按时上报。
(三)整改提高阶段(9月1日—9月15日)。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时改进补正,并进一步规范经纪行为,提升服务水平。
(四)处理通报阶段(9月15日—10月15日)。对于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单位和好的做法将予以通报表扬。
(五)总结巩固阶段(10月15日—10月30日)。召开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会,全面通报检查情况,通过批评与表扬相结合的方式策励广大房地产经纪机构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行业形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开展检查。各部门要分工协作,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联动的执法机制,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摸清房地产经纪机构实际情况,认真仔细逐条对照进行专项检查,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健全长效机制。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制定完善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大力提倡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品牌经营,不断提高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溧阳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溧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溧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
机构名称(加盖机构印章): 机构地址:
分支机构数量: 房地产经纪人员数量: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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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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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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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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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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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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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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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具备建设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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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格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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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具备三名以上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房产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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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2、房产经纪人注册证书;
3、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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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是否具备两名以上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房产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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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将经纪执业人员提交工商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内容在经营场所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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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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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超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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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存量房出售委托合同;
3、存量房出售委托书;
4、已发布房源的产权证书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人及出售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相关房地产价格信息、价格举报电话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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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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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由房地产经纪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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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相关房地产价格信息、价格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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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超标准收取权证代理费和房屋租赁代理费等违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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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以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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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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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是否已尽到审查义务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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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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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此表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填写盖章后,于8月31日前报送至市房产处市场科;
2、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检查内容”栏中所列的资料做好备查台账。